(1992年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,
2021年第二十次院士大会第九次修订)
序言
1955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学部(以下简称学部)成立并确认首批学部委员。1992年制定《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章程(试行)》。1993年国务院决定,将“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”改称为“中国科学院院士”。1994年,学部修订《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》,正式建立院士制度。此后至2014年,《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》经过七次修订。《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》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《中国科学院章程》制定,是学部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基础和根本依据。
第一章 院士
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(以下简称院士),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,为终身荣誉。
第二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
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祖国、品行端正、学风正派的中国公民,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系统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成就,并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或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,可被推荐并当选为院士。
第三条 院士的权利与义务
(一)院士享有以下权利
1. 参加院士会议等学部组织的学术活动;
2. 参加咨询评议工作、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出建议;
3. 推荐和选举院士、外籍院士;
4. 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部常设领导机构成员。
(二)院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
1. 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;
2. 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;
3. 遵守院士章程和行为规范,维护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。
年满80周岁的院士不再参加推荐、选举院士和外籍院士的工作,不担任学部常设领导机构成员。
第二章 院士的产生与退出
第四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。学部主席团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学科布局确定增选名额及其分配。
院士增选实行推荐制,不受理个人申请。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,经学部主席团审定成为有效候选人。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国家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置特别推荐机制。
院士增选的初选,由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本专业学部具有选举权的院士,对属于本专业学部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和差额选举,依次产生初步候选人、正式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。初步候选人名单须提交中国科学院党组审定。
学部主席团审定终选候选人,并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全体院士进行等额选举,产生新当选院士。新当选院士名单须经中国科学院党组审核,并报党中央、国务院备案。
院士增选须坚持标准,遵循公正、客观的原则,对候选人进行全面、客观、科学的评价。
第五条 院士可申请放弃院士称号,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后生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有关规定,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,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。
院士如有违反科学道德、品行不端等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的行为,由学部对其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由学部主席团决定劝其放弃院士称号;情节特别严重的,由学部主席团作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,由中国科学院党组审批,待召开院士大会时予以追认。中国科学院党组可向学部主席团提出撤销院士称号的建议。
第三章 外籍院士
第六条 外籍院士的标准和条件
中国科学院设立外籍院士称号。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,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非中国公民,可被推荐并当选为外籍院士。
外籍院士在成为中国公民后,经学部主席团研究、中国科学院党组同意,并报党中央、国务院备案,可转为院士。
第七条 外籍院士的权利
外籍院士享有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学部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;应邀参加院士会议等学部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咨询评议工作的权利。
第八条 外籍院士的产生与退出
外籍院士选举每两年进行一次,与院士增选工作同步进行。由学部主席团确定选举名额。
外籍院士选举实行推荐制,不受理个人申请。候选人由院士推荐,经学部主席团审定成为有效候选人。学部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置特别推荐机制。
外籍院士的初选,由具有选举权的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,由学部主席团成员进行差额选举,产生正式候选人。
由学部主席团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全体院士进行等额选举,产生新当选外籍院士。新当选外籍院士名单须经中国科学院党组审核,并报党中央、国务院备案。
外籍院士可申请放弃外籍院士称号,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后生效。外籍院士如有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及其他有损学部声誉的行为,由学部主席团决定撤销其外籍院士称号。
第四章 学部
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。学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在中国科学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,实行学部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和审批制度。
学部按学科领域分设若干专业学部,院士按其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,分别参加一个专业学部。
学部主席团可对专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,报中国科学院党组同意后,经院士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条 学部的职能
(一)接受委托或根据院士的建议,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,科学技术发展规划、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,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。
(二)接受委托,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、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。
(三)组织选举院士和外籍院士。
(四)组织开展学术活动,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,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。
(五)组织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相关活动。
第五章 院士大会
第十一条 院士大会是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,每两年召开一次。如有特殊需要,可由学部主席团临时决定召开。
第十二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
(一)学习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重要精神和关于科技发展的重大部署与要求。
(二)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。
(三)选举学部主席团成员。
(四)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。
(五)决定专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。
(六)开展学术活动。
(七)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六章 常设领导机构
第十三条 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学部常设领导机构,由院士组成,包括中国科学院院长、中国科学院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及相关院领导、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主任、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院士代表。中国科学院院长为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,主持学部主席团工作。
学部主席团聘请相关学术团体和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顾问。顾问应邀列席学部主席团会议。
学部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,成员由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。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一人、副主任若干人。
第十四条 学部主席团的职能
(一)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,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。
(二)对专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。
(三)审批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。
(四)聘请学部主席团顾问,聘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。
(五)确定院士增选总名额及其分配,审定有效候选人名单和终选候选人名单。
(六)确定外籍院士选举名额,审定有效候选人名单并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。
(七)审批院士、外籍院士退出的决定或提出相关建议,审批外籍院士转为院士的建议。
(八)决定设立、调整及撤销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。
(九)制定或授权制定学部工作相关制度。
(十)应对和处置出现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等非常情况时的相关事项。
(十一)中国科学院党组和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。
第十五条 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
学部主席团设执行委员会,执行院士大会和学部主席团的决议,代表学部主席团领导学部工作。执行委员会由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、中国科学院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及相关院领导、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。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。
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,受执行委员会委托,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。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,人选由中国科学院党组提名,学部主席团聘任。秘书长列席学部主席团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。
第十六条 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
各专业学部设常务委员会,负责组织本专业学部院士履行学部职能。常务委员由本专业学部全体院士选举产生,并由常务委员推选主任一人、副主任若干人。
第七章 学术活动与运行保障
第十七条 学部组织开展咨询评议、学科战略研究、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和国际合作等活动。
学部组织编印出版学部年报和咨询评议、学科战略研究、科学普及与科学文化等系列出版物。
学部可设立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。
学部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;可以成立基金会,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。
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负责学部与院士工作的职能部门,作为学部的工作机构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经中国科学院党组审议同意后,由院士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,解释权在学部主席团。
第二十条 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有关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,经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。